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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05-23    发布部门:财务处    点击:[]

烟台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确保收费合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5号)《关于印发< 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55号)《关于规范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6号)《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等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项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批准实施的学校内部管理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不含校办产业独立法人实体)。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依法合规”的管理体制。

第八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全校收费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审议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对收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经济责任制管理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收费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在校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的收缴工作,对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审核、收取、检查、年审等实施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一)初审校内各单位申报(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修订,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按规定报送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落实收费备案制度,做好收费公开工作。

(四)及时做好收费情况及缴费、欠费情况统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内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六)对各类收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积极落实整改意见。

(七)负责收费专业设备的设置、分配、管理工作。

(八)负责收费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指导开展收费业务。

(九)负责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十)负责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校内各个有收费项目的单位为收费责任单位;学校各职能部门是其职权范围内收费业务主管部门。各收费责任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就收费项目的立项、初核及日常运行进行全过程管理,接受学校财务、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考试费三项。

(一)学费。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二)住宿费。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三)考试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第十二条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会同有关单位统一负责管理。

申请设立或调整、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收费依据等材料,经财务处初核通过后,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审定,经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正式发文公示执行。

第十三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合理补偿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按自愿委托、方便学生生活和成本补偿原则制定。

(三)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立项

各单位需要设立内部管理和服务收费项目时,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原因、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方式、执行期限等。同时,提交有关收费依据(如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法规、政策等)、填写“收费项目申报表”(“申报表”在财务处网页下载)等相关材料。

2.初核

财务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初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相关政策予以分类。

3.审批

初核合格的收费项目,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按规定需要报上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要严格履行报备手续。

4.公示

财务处将学校(或经上级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审定通过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学校正式发文和收费公示的方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收费信息。

5.执行

财务处将审定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收费信息通知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收费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二)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时加收任何费用。

(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参照服务性收费执行。

第十五条 训费的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确定

培训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学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的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由业务承担单位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执收。

经营性培训指校内各单位以学校或学院等二级单位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的,向其收取培训费用。培训费具体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制定,由财务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核定后,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执收。经营性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参照服务性收费执行。

第十六条 费项目的变更与撤销

收费单位凡是涉及新增、减少、撤销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须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费用收取

第十七条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由财务处统一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财务处授权,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实施收费行为。不同类别收费项目的收取部门是:

(一)普通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研究生、进修生、自考生、函授生的学费、住宿费和部分代收费由财务处直接收取。

(二)自费来华留学生费用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代收。

(三)学校执收主体的报名考试费由财务处收取或授权考试承担部门代收。

(四)其他费用(含培训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由发生收费项目的单位代收。

第十八条经财务处授权的收费单位组织的收费,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收费资料的统计整理工作。各收费单位应在收款当日与财务处核对收款信息。对于零星小额收费,可书面申请实行定期上交。收费单位核对收款信息时,须同时填写《烟台大学收费缴款单》,提供收费明细和经批准的《收费项目申报表》复印件。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因休学、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贷款或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须持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办理贷款或缓缴手续(办理缓缴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收费必须按照学校下达的收费文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第五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时间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在校生每学年学习时间按照10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按照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四条 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研究生学费按研究生处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全日制本科(专)生学费以教务处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住宿费以社区管理中心提供的退房时间计退。

第二十五条 退费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关学院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凭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到财务处收费中心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票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申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和税务发票。各单位须严格执行《烟台大学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所有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申领或领购,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行采购或私自印制票据。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各单位须按照规定持相关收费项目审批报告,到财务处办理票据领用和登记手续,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票据。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财务处对各单位收费行为实施监督职责,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各项收费的执行情况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对收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会同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实施。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经检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报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收费项目。对于违反学校收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申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实行学分制教育教学管理的学生,收费管理执行《烟台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山东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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