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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6-15    发布部门:科技处    点击:[]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烟台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已经2012年7月11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 台 大 学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烟台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倡导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净化学术环境的意见》(鲁教科字〔2009〕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教师、学生和其他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在学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短期受聘员工以上述身份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学术活动,包括科学研究、学术论著发表、学术交流、论文撰写、论文答辩、评优申报等。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教师、学生和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和我省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

教师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践行学术道德规范,模范地发挥引导和表率作用。学生应当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教师、学生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坚持科学真理,恪守学术道德,遵守科学研究的规定和程序,尊重他人的辛勤劳动和研究成果;

(二)凡以人类为对象的研究,应当遵守伦理道德规范,充分尊重个人隐私,保护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数据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引用和发表,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准确;详细记录研究(实验)工作原始数据,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和实验结果;制作实验记录应载明实验日期、内容、目的、方法、操作步骤、实验现象、实验数据、工作人员签名等;

(四)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著述、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研究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引文一般来自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的成果,或受其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的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五)合作完成的学术研究成果,按照实际贡献大小确定署名先后顺序,另有署名惯例或合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发表前须征得合作者同意,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后签字认可;署名人分别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六)参与申报研究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应当如实陈述个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

(七)介绍、评价他人或自己的研究成果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分析论证,反对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行为;

(八)发表、发布学术成果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必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九)学生参与导师主持课题获得的研究成果,对外公开前须征得导师同意;

(十)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引用、转述他人的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实验、调查等的原始记录或统计数据;

(三)未如实报告个人的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伪造相关证书、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含未按创造性贡献大小顺序排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研究成果的署名人;

(五)同一学术成果或无实质性差别的学术成果在多个出版机构或刊物发表;

(六)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七)学生参与导师主持课题获得的研究成果,未征得导师同意对外公开;

(八)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学术成果或相关信息;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

(十)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庇护他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打击报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举报人;

(十一)利用科研活动、职务便利、学术权力或学术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成果,随意冠以“重大技术发明”、“重大科研成果”等夸大性用语,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

(十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

第七条学校设立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处,负责接受违反本规范的投诉、调查核实及处理建议等。

第八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在20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告知被举报人。学术委员会的处理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被举报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学校相关组织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和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教师和相关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暂停或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二)取消申报项目或奖励资格1-3年;

(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

(四)暂停招收研究生;

(五)解除学术职务聘任;

(六)撤销荣誉、返还既得利益;

(七)法律、法规、上级机关及学校规定的其它处理方式。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还需按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按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位、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导师及相关人员对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有过错的,一并追究导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倡同行监督,鼓励实名举报,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将对举报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范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烟台大学科研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烟大校字〔2003〕32号)同时废止。

烟台大学办公室2012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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