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2个文件的通知
鲁教厅办字〔2020〕38号
厅(委)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政务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鲁教厅办发〔2018〕9号)和《关于公布调整后的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职责分工的通知》(鲁教厅办字〔2018〕51号)不再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一条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含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公开,下同)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由分管办公室的厅(委)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秘书处、政法处、人事处、规划处、综改处、财务处、督导室、基教处、高教处、研究生处、职教处、民继处、学生处、教师处、体卫艺处、科技处、国际处、安管处、学生资助中心、山东教育社主要负责同志和山东教育电视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委)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厅(委)办公室主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第二节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办公室的职责:
(一)牵头《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编制和动态调整;协调、督促各处室按时更新主动公开的信息;牵头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二)负责厅(委)《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指导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
(三)牵头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运转和答复;
(四)牵头网站、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主动公开平台建设和内容保障;牵头联系各级各类新闻媒体;
(五)牵头舆情监测、应对和虚假、不完整信息澄清;
(六)牵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和信息公开属性动态管理;
(七)协调、督促各处室履行听证、公开征求意见和邀请相关人士列席厅长办公会等行政决策事项公开程序;
(八)协调、督促各处室做好政策性文件与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运转、同步公开;
(九)牵头做好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和督查整改情况等信息公开;
(十)牵头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十一)负责厅(委)机关工作人员政务公开业务培训;
(十二)指导全省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配合办公室在公文运转环节对各处室履行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行政决策事项公开程序进行把关;
(二)配合办公室做好公文信息公开属性的管理。
第六条 政法处的职责:
(一)牵头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开和动态管理;
(二)牵头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公开;
(三)负责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等政务公开相关文书的合法性审查;
(四)牵头办理与政务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牵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结果公开;
(六)牵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公开和动态调整,及时公开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听证、公开征求意见和邀请相关人士列席厅长办公会等行政决策事项公开程序。
(二)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运转、同步公开。
(三)依法确定公文等各类信息的公开属性;探索按照《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做好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
(四)依法、按时办理办公室交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做好《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中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和动态调整,确保公开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重点做好以下信息的公开:
1.人事处:机构职责、领导信息,人员招录、人事任免信息。
2.规划处:各级各类学校名录,教育中长期规划和五年规划,教育事业统计信息。
3.综改处:重要教育政策执行、落实效果的评价、评估信息;
4.财务处、资助中心:教育经费统计信息,教育经费分配信息,教育收费政策规定、项目标准等信息,部门预决算,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学生资助政策,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信息;指导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5.督导室:教育督导政策、公告、报告等信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信息。
6.基教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等信息;指导各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信息公开工作。
7.高教处:高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编制发布。
8.研究生处: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编制发布。
9.职教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等信息,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
10.民继处:民办教育政策文件、监管信息。
11.学生处、考试院:高校招生政策措施等信息,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指导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12.安管处:牵头我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等信息公开。
第三节 工作制度
第八条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实行办公室主任负责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事项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牵头组织各成员处室、单位落实,办公室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报组长审定后再组织落实。
第九条 领导小组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主任提议,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各成员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研究或部署重要事项可以通过厅长办公会,代替领导小组会议。
第十条 领导小组实行督查、考核和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各成员处室、单位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对上级考核、评估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督查结果纳入对机关处室的平时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细则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以公布的《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为准。《公开目录》由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并在厅(委)网站公布、更新。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平台。
办公室牵头主动公开平台建设。厅(委)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是主动公开信息的主平台,同时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新闻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办公系统中信息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正式文函办结后,由办公室在厅(委)网站按照“规范性文件”“鲁教发”“鲁教字”和“鲁教函”每周主动分类发布一次。减少传递链条,方便检索获取,直达基层、企业和群众。
(二)除由办公室定期主动发布的文函外,《公开目录》中的其他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各处室、单位在产生、变动或失效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发布、修改或删除。
(三)办公室每半年对《公开目录》内容保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各处室、单位及时发布、修改或删除相关信息。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包括省政府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下同)是厅(委)发布重要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和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平台。新闻发布会的组织由办公室牵头,各业务处室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1次新闻发布会,厅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每年出席不少于1次新闻发布会。
第五条 舆情监测和虚假不完整信息澄清。
厅(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我省教育系统舆情实行24小时监测、研判和预警。由办公室牵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舆情回应主体责任。按照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要求,及时发出权威声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增强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
办公室负责编制发布厅(委)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根据工作实际做好动态调整,《指南》和《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发布时间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按照“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要求,厅(委)通过省政务服务大厅现场申请、信函申请和省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三种渠道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一般应当通过上述三种渠道之一以书面方式提交申请,因残障等原因提交申请确有困难的,厅(委)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提供协助。
(二)厅(委)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一般应于收件当日转办公室办理,最迟不得晚于下一个工作日。转办的同时应当电话通知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初审。
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初审:
(一)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表述不明确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书面指导申请人作出补正;
(二)申请人重复申请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书面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属于信访、投诉、举报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渠道提出。
第九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
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由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单位配合,一般事项采用办理单制度,复杂事项采用会商制度。
(一)办理单制度。一般事项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相关处室、单位解释政策、确认职责,检索信息,确定公开属性等,由办公室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办理单,相关处室、单位收到办理单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理完毕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二)会商制度。对申请人一次申请较多信息、申请历史较为久远的信息、申请较为敏感的信息或申请涉及多个部门或处室、单位职责的信息等复杂事项,由办公室牵头召集,相关处室、单位参加,共同就相关政策、工作职责、信息检索、公开属性等事项进行会商。
第十条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
(一)由厅(委)牵头,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信息,厅(委)拟向申请人公开的,有关处室、单位如果认为有必要,公开前可以书面征求其他机关的意见,除被征求意见机关于法定时限内书面答复不同意公开且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之外,一般应予以公开。
(二)有关处室、单位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除被征求意见的第三方于法定时限内书面答复同意公开之外,一般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如果不能向申请人提供其申请的全部或部分信息,有关处室、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收集和保存证据。
(一)不属于厅(委)负责公开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形保存证据:
1.不属于厅(委)职责的,不是厅(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或不是厅(委)牵头制作的信息,由人事处提供当时有效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职责的文件,关于本机关机构职责的文件中表述过于宏观、概括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提供当时有效的与具体工作要求、流程或分工等相关的文件。
2.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有关处室、单位应当提供获取信息时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往来的通知、请示、报告、函等。
(二)拟答复经检索信息不存在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至少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检索:一是在处室、单位保存的纸质材料、电子材料中检索,二是在厅档案室数字档案系统中检索,三是在厅档案室现存的纸质档案中相应年份、相应归档处室、单位的档案盒中检索。
检索后要保存检索过程的证据,包括检索过程和结果截图、纸质档案材料目录、检索过程说明等。如果有当时有效的与信息保存主体、保存年限等规定相关的文件,应一并收集保存。
(三)依法不予向申请人公开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形保存证据: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保存定密审批手续。
2.未定为国家秘密,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保存相关情况说明。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保存与第三方之间往来的信函等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过程材料,无法与第三方取得联系的,保存相关情况说明。
4.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公开或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保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情形的,保存相关情况说明。
(四)确实没有图片、文件等实物证据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工作人员对有关情况说明的笔录,同时由人事处开具工作人员职务证明。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制作和送达。
(一)信息公开告知书根据相关处室、单位提供的情况、材料,检索的结果,会商的意见等,由办公室负责制作,政法处负责合法性审查。一般告知书由分管厅领导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告知书由厅主要领导签发。
(二)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和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一般采用纸质形式使用邮局挂号信送达。特殊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确定送达形式和方式。
(三)信息公开告知书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需延期答复,因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需中止、恢复计算答复期限,因申请人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延迟答复等,均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
第十三条 决策公开。
(一)对行政决策事项,各处室要严格按照鲁教厅办字〔2020〕23号文件要求,履行听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邀请相关人士列席厅长办公会程序。办公室、秘书处在厅长办公室议题申报、公文运转等环节要加强把关,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退回补正。
(二)对政策性文件,各处室要坚持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运转、同步公开,办公室、秘书处在公文运转等环节要加强把关,对未附政策解读的政策性文件,一律退回补正。各处室要多用客观事实、统计数据和生动案例等不断提高政策解读的质量,多用图解、动漫、视频等不断丰富政策解读的形式。
第十四条 执行公开。
(一)对厅(委)公开承诺的重点任务事项、主办的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和年度工作要点中的工作任务,年初要公开任务分工、具体措施等,办公室至少每半年调度一次进展和落实情况,公开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后续举措等。
(二)对上级督查发现的问题,办公室要牵头督促有关处室、单位扎实有效整改,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改措施和效果。对审计部门在审计报告中反馈的问题,财务处要牵头组织有关处室、单位认真整改,及时向社会公示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管理公开。
政法处牵头做好厅(委)权责清单的编制和公开,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公开和动态调整,认真按照清单组织相关处室开展抽查,及时公开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十六条 服务公开。
政法处、教科院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单位不断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大厅“一窗受理”、民生服务“一链办理”和重点高频民生事项“掌上办”。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结果公开。
(一)建立健全教育政策执行效果评价制度,对以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教育政策,综改处、政法处、秘书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单位通过调研、调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执行效果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每年向社会公开一次相关情况。
(二)对我厅主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照鲁政办字〔2016〕63号文件要求,除代表、委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外,一律在厅(委)网站全文公开办理结果。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将可以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第四节 政府信息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除由办公室定期主动发布的文函外,拟在网站等各主动公开平台公开的其他信息,一律按照“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和“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拟公开信息处室、单位的经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开,书面审核意见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
各处室、单位要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各类文函的起草环节做好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拟定为“不予公开”的,要有充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秘书处在公文审核环节要加强把关,必要时可与办公室会商。办公室牵头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属性的动态管理。
(一)政法处根据立、改、废等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失效的文件要在清理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办公室在网站等公开平台删除。
(二)办公室会同秘书处每年对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正式文函进行一次检查:对公民、法人等申请公开比较集中的,经评估后可以变更为“主动公开”;对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不充分或发生变化的,保密期限届满解密的,经评估后可以变更为“依申请公开”或“主动公开”。变更为“主动公开”的信息,有关处室、单位要于属性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在网站等平台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