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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时间:2024-06-10    发布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点击:[]

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和有效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根据《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6〕50号)、《烟台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烟大校发〔201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责任是指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尽职责、管理不善,导致实验室安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行为。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是指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因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导致出现安全问题的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教师、实验指导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校内其他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人员,在校学生。

第二章安全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指使用人,如教师、学生等。

(二)实验室负责人,指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研究所所长等。

(三)院级单位责任人,指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或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

(四)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学院(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五)责任单位,指校内有关学院、部门、直属单位。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

(四)经济赔偿和处罚。

(五)行政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七)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八)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九)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十)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爆炸类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物的;

(十一)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二)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三)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其中,有第六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已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对单位或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下的,学校不再给予个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如果对单位或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学校根据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实验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A、B、C、D四个等级追究。

(一)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A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二)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B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至十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C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D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根据事故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扣发六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发四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发生B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四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生C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生D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责任事故鉴定小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院级单位责任人、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事故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若责任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监察处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或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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