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均可受理学位申请,并可授予所在学科门类的相应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研究生包括各种类别的学位研究生。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学校招收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修完本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申请,且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
(一)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学位论文有严重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三)其它不符合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形。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课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三)不少于四门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学位课程和若干门非学位课程。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有自己的新见解,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本门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意义。
论文一般包括:论文封面、扉页、原创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中文摘要(含关键词)、英文摘要(含关键词)、目录、符号说明、论文正文(包括文献综述)、注释与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附录、附图表、版权声明等部分。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必须用中文完成。
论文表述要简练、通顺,论据充分,资料或数据正确可靠。硕士学位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为3万左右。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同等学力人员还应提交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申请答辩的相关材料连同学位论文,经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办理硕士学位申请手续。
第十条 校学位办同意受理后,学位论文要由校学位办或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位(同等学力人员聘请三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专家(同等学力人员不能为所在单位专家)。论文评阅人的名单一般由学科组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或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定;也可由校学位办直接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学位论文进行评阅,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评阅专家。鼓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科组对本单位学位论文实行“双盲”匿名评审。
学位论文送审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于答辩前十天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完成前,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全部通过,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如下: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硕士生导师不少于成员的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校外专家(同等学力人员不能是所在单位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一般应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秘书一名。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的具体事务。
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所在的学科组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备案;也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直接提出,报校学位办备案。
答辩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严肃认真地组织论文答辩,审议论文是否达到授予学位水平;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投票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应以公开的方式举行,每个人的答辩时间不少于四十分钟,答辩要有详细的记录和现场照片以存档。论文答辩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秘书名单,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二)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三)导师可根据情况列席并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论文撰写等情况;
(四)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进行即席答辩;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学术评语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委员交流对论文答辩的意见,讨论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者一般不超过本专业答辩人员的三分之一;
(七)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答辩决议和答辩成绩;
(八)答辩会结束。
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但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通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可能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答辩委员会应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可对学位申请人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次答辩。
答辩结束后,应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学位申请及答辩材料、研究生培养登记表及有关信息资料整理汇总,报所在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应当依照下列要求:
经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学位申请者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办。
校学位办汇总并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名单及其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对答辩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有关学位问题时,不能采取通信投票的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应过全体委员的半数)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并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学位审批书等材料按规定送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博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学校招收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修完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博士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博士学位申请:
(一)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学位论文有严重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三)其它不符合授予博士学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课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有论文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语言能力;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主持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解决、探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的能力,取得了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创造性科研成果。
论文一般包括:论文封面、扉页、原创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中文摘要(含关键词)、英文摘要(含关键词)、目录、符号说明、论文正文(包括文献综述)、注释与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附录、附图表、版权声明等部分。
论文要结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博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7万字左右。
第十八条 博士生至少在正式答辩前三个月向指导教师递交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要填写详细的学术评语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评语。学位评定分委员在博士生正式答辩前两到三个月,要组织其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工作,预答辩通过者方可向学校提出正式答辩申请,并进行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校学位办办理博士学位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经校学位办审查通过后,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至少三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两位是外单位的专家。论文评阅人的名单一般由学科组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或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定;也可由校学位办直接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学位论文进行评阅,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评阅专家。
学位论文送审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术评语,对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明确地表明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完成前,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全部通过,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如下: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一般应是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有两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秘书一名。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所在的学科组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学位办审批。也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直接提出,报校学位办审批。
答辩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严肃认真地组织论文答辩、审议学位授予;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投票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由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应张贴海报并以公开方式举行,每个人的答辩时间不少于一小时,答辩要有详细的记录和现场照片以存档。具体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答辩未通过者,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撤销学位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授予学位的,如发现其在攻读学位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其它原因确认学位错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撤销其学位。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学校学位办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者及其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尽力追回学位证书,并宣布和公示该学位证书无效;
(三)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能再陈列和网上刊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及国家关于外国留学生申请我国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规定中与此不符之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