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研究生处
1.制定招生简章,接受外事处审核后的报名材料,安排入学考试并确定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下称“学生”)的录取资格;
2. 发放录取通知书及入学相关注意事项;
3. 协调院系、导师开展学生的培养工作;
4. 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5. 协调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外事处
1. 负责对外的招生宣传和学生的资格审核;
2. 协助研究生处发放录取通知书;
3. 负责学生的注册及涉外签证手续;
4. 协同院系开展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院系
1. 协同研究生处安排学生的入学考试和录取工作;
2. 为学生指定导师,负责学生的培养工作;
3. 协助研究生处进行学籍管理;
4. 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招生工作
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各院系应创造条件,积极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努力扩大我校的国际影响。
(一)报考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HSK达七级;
2.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但HSK不达七级者,可以先试读,待HSK达七级后正式入学,学籍从正式入学开始计算,试读期间的学分可以被认定。
3. 身体健康,符合中国教育部《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
(二)招生类别
我校招收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为全日制自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三)学习年限
学制三年。学习成绩优秀者可以提前毕业。在职兼读留学研究生的学制可适当延长,一般为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原则上采取脱产学习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如有必要,学生可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校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制需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外事处备案。
(四)报名及录取手续
我校每年只招收一次外国来华留学生研究生,学生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15日,录取入学时间为每年的9月上旬,具体入学程序按本规定第一条办理。
三、培养工作
外国来华留学生研究生的培养规格要求原则上与我校同类专业中国研究生的规定相同。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可以根据留学生的个人特点对其培养方案作适当调整,但需要由所在院系审查,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其中:
1.《中国概况》为各学科、专业的公共必修课程;
2.学生应修学分总数不低于32学分,学生可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英语课,同时应多选择一些汉语语言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课以及专业预修课程(含必要的本科课程);
3.培养过程中如有其他事宜,相关导师、院系须及时与研究生处和外事处联系,共同协调解决。
四、学籍管理
除我校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外,另作具体补充如下:
1.学生在9月15日和来年的3月15日前到外事处留学生科进行学籍注册,并完善相关缴费手续。未按时注册者将停止培养。
2.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办理休学。如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休学手续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所在院系审核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到外事处备案,方可休学。学生在读期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休学,休学时间最长为一年。
休学期满,学生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还应出具医生证明),院系和外事处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3.因学习困难或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和外事处批准后,可以退学或作为进修生结业处理。退学者在研究生处和外事处办理成绩单、相应的学历证明材料及离校手续。
4.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由导师、院系推荐,经研究生处和外事处合议后给予奖励;对于违犯校纪校规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分决定由研究生处和外事处合议后报学校批准。
五、论文、答辩毕业与学位授予
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要求和答辩申请程序与中国研究生相同。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导师的课题,积极进行科学研究。鼓励学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有学术文章发表。
1. 论文撰写与答辩可用汉语或英语,但文科类学生必须用汉语,应英文撰写的论文需要有详细中文摘要并附加中文封面。
2.学生通过课程考试并修满学分,HSK达八级,通过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授予者,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3. 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的学生与中国研究生一起参加学校统一的毕业典礼和学位授予仪式,由研究生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外事处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英文副本,并负责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
4. 学生未完成培养计划,中途退学者,只发给肄业证书。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申请批准,硕士学位论文应在一年内修改好,再行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将考虑相关学位授予事宜,答辩仍未通过者,不考虑相关学位授予事宜,只能发给结业证明。
六、收费标准
1. 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收费标准为:文科类21000元人民币/年;理工科类25000元人民币/年。其他费用如:报名费、保险费、住宿费、学杂费等按当年学校对外国留学研究生收费标准收取。
2. 学生的培养经费按文科类¥2400元/年/生、理科类¥3000元/年/生的标准划拨所在培养院系。
3. 收费标准与培养经费若有变化,以当年学校相关文件或通知为准。
七、其他
1.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和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