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省奖学金”)系山东省人民政府向拟来山东省高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或在山东省高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提供的专项经费。旨在促进山东省高校外国留学生教育发展,吸引优秀外国留学生来山东省高校学习,促进高校人才培养,提高山东省高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条省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和优秀留学生奖学金。全额奖学金面向新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包括学历生和长期进修生(一年以上,含一年)。优秀留学生奖学金面向已在华学习且表现优秀的外国留学生。两项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省奖学金的内容、额度及期限
第三条省奖学金的内容
1.全额奖学金: 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
全额奖学金包括: 注册费、学费、住宿费、基本教材费、实习费、实验费、基本生活费以及医疗保险。
部分奖学金包括: 全额奖学金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2.优秀留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四条省奖学金的额度
1.山东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全额奖学金的资助总额度为每人三万元,各单项额度按烟台大学公布的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标准核定,每人获得奖学金总额度不超过三万元,全额奖学金支付总额不超过山东省拨付全额奖学金总额。
2.山东省政府外国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次五千元。一、二、三等奖的具体资助额度按符合奖学金标准的学生人数和山东省政府拨付的优秀留学生奖学金总额的比例核算。
第五条奖学金的期限
1.全额奖学金的资助期限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期限不超过三学年。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限不超过四学年。
攻读本科的学生,期限不超过四学年。
汉语进修生和专业进修生,期限不超过一学年。
校际交流生或有特殊贡献的学生, 原则上期限不超过一学年。
2.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的资助期限
优秀留学生奖学金原则上无期限限制。
第三章 省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奖学金的留学生原则上不能再申请本奖学金。
第八条全额奖学金的申请者要符合烟台大学的留学生入学标准。硕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的申请者年龄一般在22至50周岁之间。本科生全额奖学金的申请者年龄在28周岁以下。
第九条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者应至少连续两个学期在我校注册。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者需品学皆优,没有年龄限制。
第四章 省奖学金的申请办法
第十条申请时间
全额奖学金:每年5月或11月;
优秀奖学金:每年3月和9月。
第十一条全额奖学金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烟台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就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3.汉语水平证明;
4.护照复印件;
5.健康证明;
6.学习计划;
7.推荐信两封。
第十二条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烟台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外事服务中心出具的宿舍管理及卫生评分;
3. 各院系教务办公室出具的成绩单和出勤证明;
4. 其他支持材料。
第五章 省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三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获得奖学金人员名单,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获奖学生名单将由国际处在学校中英文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向获得奖学金学生发出《奖学金获得告知书》。
第十六条国际处将获奖名单通知各院系和财务处。
第十七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否则,将按照自动放弃奖学金处理。
第十八条全额奖学金获得者,须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国际处对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学年度奖学金。未能通过奖学金年度评审的奖学金生,从下一个学年起将被中止或取消享受省奖学金的资格。
第六章 省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九条省奖学金发放时间
全额奖学金:每年3月或9月
优秀奖学金:每年4月和10月
第二十条学生获得的省奖学金中,学费部分由学校按规定划拨给相关教学单位;住宿费部分由学校按规定划拨给住宿单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烟台大学国际处。
烟台大学办公室2012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