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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章程

时间:2021-11-10    发布部门:    点击:[]

序言

烟台大学创建于1984年,由烟台市人民政府提议,山东省人民政府申办,教育部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两校共同援建而成。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师生为主体,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科研为支撑”的办学理念,发扬“海纳百川,敢为人先”的“烟大精神”,实施“人才强校、质量立校、学术兴校、学科带动”的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全面加强党建思想政治工作,重点突破‘一流学科’发展瓶颈和财务工作瓶颈,持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工作水平、管理服务水平和执行力”的“一二三”战略部署,努力建设特色鲜明、部分学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烟台大学,简称“烟大”。英文名称为Yantai University,简写为“YTU”。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学校的官方网址为www.yt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烟台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大学使命。

第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制度,根据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校校训:守信、求实、好学、力行。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依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活动;

(七)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校提出异议和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二)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加强个人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的助学项目,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学生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学校定期对在岗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被聘用的教职员工在聘期内,可以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拥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的权利,拥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对学校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可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拥有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关心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签订聘任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开展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建立规范科学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师教育教学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办法。学校为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科研团队建设。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断加强科研条件建设,完善科研评价体系,激发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智库建设,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区域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持。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

第四十六条 学校支持、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学校努力推进与地方政府、事业或企业单位合作举办的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学校积极推动开展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各种文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宽领域、多渠道、高层次的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借鉴国际高等教育先进理念和办学经验,以国际视野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国际化,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台港澳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五十一条  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中国共产党烟台大学委员会(以下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1.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 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党委常委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烟台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省监委驻烟台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省监委对监察专员的授权,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权限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校长、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由举办者任命。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1.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12.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13.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14.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15.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16.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17.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18.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19.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20.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为正、副校长、纪委书记、学校办公室主任。会议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在研究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副校长分工协助,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的具体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由党委依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以及党的基层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组成。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常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相应的教学、科研机构。

    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六十条  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四节 二级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配置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具有独立建制的其他二级单位,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主持本单位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形,经学校审批或备案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系、研究中心及附属机构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附属法人单位,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由35-45名委员组成。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各基层学术单位的委员名额。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重大事项投票表决的方式。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研究讨论全校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组织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

    (二)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

    (三)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四)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参加研究生与本科生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学术管理制度,设立院(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向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一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权威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原则组成。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提案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称学代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学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代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以下称校学生会);

    (三)审议上一届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校学生会作为学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第七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公开财政拨款、财政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条  学校后勤部门以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为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接受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支援烟台大学建设委员会

    第八十二条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完成支援烟台大学建校任务后,为长期支援学校建设,山东省人民政府报请原国家教委,并经两校同意,成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支援烟台大学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校援建委员会”)。

    两校援建委员会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支援烟台大学建设的领导机构,主要研究烟台大学建设和办学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十三条 两校援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大学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烟台大学共同组成,负责具体联系和承办两校支援烟大的有关事宜。

    第八十四条 两校援建委员会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三校轮流承办。会议提前或者延期需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决定。会议议题由烟台大学提出,并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协商决定。

    第二节 校务委员会

    第八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为烟台大学议事协调机构,由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和烟台大学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第八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指导烟台大学的建设、改革与发展中与地方政府相关的重大事项,并促进校地互动交流。

    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校务委员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第三节 校友会

    第八十七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校友会由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旨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和校友事业发展。

    校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八条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学院、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在学校校友总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四节 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八十九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条  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中文校名标准字体为胡耀邦同志于1984年题写的“烟台大学”。图示:

     

    烟台大学02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徽分徽章为题写标准字体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为红底白字,研究生为黄底红字,本专科生为白底红字。

 徽标为以烟大蓝为主色调的圆环套形图案。内圆上部为字母Y变体,中部为字母D体,下部为两道波浪纹,底部为1984;字母Y变体将外环分成上下两部分,外环上部为标准字体中校名,下部为黑体英文校名。图示: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旗面印学校徽标、学校标准字体中文校名及黑体英文校名。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歌是《烟大之歌》。

  第九十五条 学校确定每年10月第三个星期六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由党委全委会审定,并由校长签发,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归党委全委会。党委全委会对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十八条 章程的执行监督机构为学校办公室。

  第九十九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相抵触。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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