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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时间:2016-05-16    发布部门:财务处    点击:[]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烟台大学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1月3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台大学非税收入分配表(试行)

烟台大学

2013年1月3日

烟台大学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非税收入管理,调动各单位办学积极性,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范“小金库”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鲁纪发〔2009〕12号)、《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0〕155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它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正常完成的前提下,整合资源,广开渠道,努力挖潜,增收节支,规范管理,积极组织各类非税收入。按照利益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收入分配比例和管理细则,提高全校广大教职员工的办学积极性。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组织各类非税收入,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制度。各类非税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学校,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学校财务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予以结算,严禁私设账户、私设“小金库”以及擅自隐瞒、截留、坐支、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各类非税收入。

第五条 学校非税收入的分配比例一般分为学校留成、学院留成和主管职能部门(或直属单位)留成三部分。其中学校留成全部统筹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学院、职能部门或直属单位留成主要用于相关项目的成本支出、发展基金和奖福基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非税收入,除特别约定外均为毛收入,即按核定的收入标准计算收入总额,所用百分比均为占毛收入的比例。

第二章 收入分配比例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它非税收入的具体分配比例,详见附表。

第三章 奖 励

第八条 学校对在筹资、融资和增收节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九条 各学院、主管职能部门(或直属单位)留成基金,由相关单位按学校规定规范管理使用。留成基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发展基金不少于60%,主要用于补充业务经费;奖福基金不超过40%。学校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学校财务处统一提供的财政票据,严禁自购或自制收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资金管理使用上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较大数额的经费支出项目,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收支管理细则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严格实施“一支笔”签批制度。

第十三条 对于学校垫付资金项目取得的非税收入,原则上应优先偿还学校先期垫付的资金后再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各收入项目的成本支出实际变化情况,适时研究调整相关的收入分配比例。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其它收入项目,由承办单位及时提出立项申请报学校审批,分类确定分配比例。

第十六条 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资产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切实加强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试行。学校以往各类管理规定中涉及到的收入分配比例,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烟台大学非税收入分配表(试行)

收入类别及项目

分配比例

备注

学校

学院

主管部门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

研究生

在职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留学生攻读硕士研究生

20%

75%

5%

留学生的学院留成部分75%中包括国际处10%。

留学生

本科生、汉语言研修生

70%

30%

中外合作办学(计划外)

20%

80%

年招生50人以内;

45%

55%

50人以上部分。

校企合作办学

70%

30%

含:计算机软件外包、金融外包,扣除按协议向企业支付的费用后,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新增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执行。

函授(函授站)

50%

50%

函授(校内班)

30%

70%

自考

20%

80%

学校留成中的2%为主管部门管理费。

成教本科学位论文答辩费

20%

80%

烟台市直机关干部学习培训班

50%

50%

烟台市组织、人事部门委托我校培训。扣除成本后继续教育学院与相关学院按比例分成。

双专业

20%

70%

10%

插班进修、返校进修

20%

50%

30%

其它培训班

7%

93%

或93%

含:船员培训、驾校、及其它培训班。

考试考

务费

计算机等级考试

20%

50%

30%

扣除上缴上级主管部门费用后按比例分配。

其它各类考试

10%

90%

或90%

含:艺术、体育、研究生复试、普通话测试等,扣除上缴上级主管部门费用后按比例分配。

收入类别及项目

分配比例

备注

学校

学院

主管部门单位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科研管理费

纵向

100%

项目经费提取5%管理费的分配比例,课题下达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横向(理工科项目)

60%

40%

项目经费提取5%管理费的分配比例。

横向(文科项目)

60%

40%

项目经费提取2.5%管理费的分配比例。

对外科技服务收入

10%

90%

或90%

含各类检测鉴定中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食品检测检验中心、环保技术中心、材料检测中心)等。

其它服务收入

20%

80%

或80%

含:机房上机上网服务、档案查证及翻译、信息检索查询、资料复印、校园网络服务(网络预付款)、刊物出版(学报版面费等,扣除办刊成本后按比例分配)、宣传空间媒体、注册商标使用、对外招标服务(含标书费、中标管理费等)、校医院合作服务等收入。

场地使用收入

30%

70%

或70%

含: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会场等场地对外使用收入。

其它资源资产收入

10%

90%

或90%

含:各类会议费、会务费、协会会费等其它收入。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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