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烟台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在学校预算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政府采购和集中招标采购)的同时,单笔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
第三条 学校所有资金要严格实行预算管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支付。
第四条 学校各学院、直属单位和后勤管理处管理使用的各项资金,日常支出在实行“双签”制的同时,单笔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报销时须附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还要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其他单位管理使用的各项资金,在严格执行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同时,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参与过招标的项目大额资金支出时,可以附《仪器设备采购明细表》或《烟台大学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不必再经过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科研及科研协作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烟台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烟大校发〔2018〕19号文)和《烟台大学科研协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烟大校发〔2018〕45号文)执行。
第六条 为控制学校整体资金使用进度,保证资金链的安全,单笔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资金支付,须经财务处处长签字;单笔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金支付,须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
第七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付。
第八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审批人或经办人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并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致使大额资金流失的;
(二)滥用职权,私开银行帐户,挥霍、转移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学校大额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学校大额资金的;
(四)超越职责权限,擅自动用学校大额资金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其他人员违反财政法规,非法占有、挪用学校大额资金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条 对审批人和经办人的处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资金和校内各单位(独立法人单位除外)。
第十二条 独立核算,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单位的审批权限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烟大校字〔2007〕46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