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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15    发布部门:财务处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的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和我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学校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应收、预付款(含票据)和应付、预收款。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及时办理往来款项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缴、催报,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并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计提坏账准备,避免学校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控制、专款专用;手续齐全、及时结算;前欠不清、后款不借。

1.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严格遵循预算控制原则,不得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项。

2.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以免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

3.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借款,能不借款或同时可以取得发票的一律不借。必须借款的要严格控制借款金额并按照相应权限审批:借款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签批;借款金额在2万(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由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不超过10万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经单位负责人、其他相关责任人签字,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金额超过10万(含)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4.所有借款经办人必须是本校正式职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时需填制《烟台大学借款单》,并在借款单上写明借款单位、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及期限、预借金额、经费来源、借款人及经办人姓名。

5.出差、教学科研购置零星材料等公务活动,应当执行公务卡制度,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应收票据管理,只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并应仔细辨别真伪。

1.财务部门安排专人对应收票据进行管理,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收款人或付款人名称、到期日、到期收回金额及退票等情况。

2.各单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充分考虑承兑方的信用状况,若银行承兑汇票不能按时兑现,接受汇票的当事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延期兑现及无法兑现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各责任单位或个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催收上缴,不得坐支或留用。其他各类应收及预付款项原则上每年年终清理完毕,确实清理不完的,应说明原因,并附催收回执,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对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算的,自公布欠账名单次月起,属于个人借款的,从本人的工资中扣回;属于单位借款的,财务部门将暂停该单位报销业务,直至清还借款为止。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清理。

1.对外单位或个人汇入款项,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要求来款方注明来款用途、使用人、来款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个别没有注明相关信息的,财务部门应定期通过校园网、微信平台等方式将到款情况公告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辨别认领。对于长期无法辨别归属的款项,财务处将作为学校其他收入入账。

2.收取保证金、质保金等款项应凭合同和协议办理,并开具相应的票据,到期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第四章 往来款项的核销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对各种应收及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按相应规定核销,确认为支出费用。

1.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或债务人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账款,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2.货物或劳务已经提供,但因提供单位破产、撤销而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可由经办人详细说明原因,经相关人员证明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3.由于单位或个人工作失误或失职,致使应收或预付款项不能收回或清结,形成呆账死账,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承担损失。

4.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校仍然保留追索权,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持续关注,特别是对已核销的大金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应积极追索。

第十一条 对超过3年以上长期挂账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确属找不到债权人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应进行核销,确认为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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