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防范“小金库”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1.财政教育拨款,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包括非财政拨款的纵向科研收入和横向科研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含中央级经费拨款、地方级经费拨款)、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和学校服务性收入。
第三条 学校上述收入全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列入学校预算收入。
第二章收入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相关责任单位是落实学校相关预算收入的责任主体。校内各责任单位应与财务处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收入组织工作,保障学校各项收入指标按时完成。
第五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上级单位按照学校提供的学生人数、离退休人数、外籍专家人数和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等专项投资规划为依据实际拨付给学校的收入。教务处、研究生处、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社会科学(科技)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相关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财政补助收入测算数据的统计工作,保证上报材料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六条 教育事业收入责任单位为教务处、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后勤管理处和各学院(部)。各责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共同做好相关费用催收工作。财务处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学生信息,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缴工作,及时统计应缴、已缴和欠缴信息。
第七条 组织科研事业收入的责任单位为社会科学(科技)处、各学院(部)和各科研支撑平台。各责任单位根据资源占用补偿原则,在确保完成科学研究任务前提下,将核定的项目间接费用及时划转学校。
第八条 上级补助收入责任部门为财务处及相关单位。
第九条 组织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应与财务处配合,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完成上缴学校利润指标。
第十条 其他收入的组织工作
(一)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含中央级经费拨款、地方级经费拨款)的责任单位为学校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依据国家、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二)投资收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核管理。学校依据投资项目收益预测情况,将投资收益规范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各责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对外投资行为合法合规并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三)组织学校捐赠收入的责任单位为各学院(部)、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联谊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财务处协助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四)组织利息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财务处。
(五)组织学校房屋土地出租出借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相关责任部门应努力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六)组织学校服务性收入的责任单位为提供服务的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要有成本核算依据,严格履行审批公示程序,确保组织收入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各收入责任单位签订各类收入合同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及时将规范签订的各类收入合同备份件提交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和入账依据。各收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与财务处定期核对收入账目和入账金额,对应收未收项目应查明情况,落实催收责任,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
第十二条 财务处要规范做好各项收入的确认、核算、结算分配、收款和票据管理工作,避免长期挂往来账款。
第十三条 学校在取得收入时或者取得索取收入的权利时,应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合法使用票据,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学校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票据;学校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税务发票。
第十五条 学校对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各项收费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收费审批程序向财务处提出收费申请,财务处统一提请省物价局批准后,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范围、标准和收费方式办理执收业务,并及时公开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等收费信息。
第十七条 所有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取得的收入挤占、挪用或现金坐支,也不得以个人名义长期存放银行,应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有关规定,未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帐户,侵占、截留、私存、私放各类收入的,都属于私设“小金库”行为,必须彻底杜绝。
第十八条 财务处按照《烟台大学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3〕3号)及学校确定的相关分配比例,及时做好各类服务性收入(含各单位创收收入)的分配工作。
第十九条 为鼓励各学院加强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烟台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烟大校发〔2009〕38号)规定,学生基本缴费率为99%,学生缴费率高于99%的学费收入,50%划拨给学院作为学生收费工作奖励基金和学生工作经费。学生缴费率不足99%的学院,低于99%的欠缴学费数按50%的比例从学院的办公业务费中扣减。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山东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教务处、学生处、相关学院和财务处共同协调配合,及时做好学生学杂费减免、退费等审核办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依据山东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拨款指标文件,每年年末做好财政类拨款对账工作。配合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时核对财政科研拨款经费到账情况和执行进度。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及时核对其他财政拨款经费到账情况和执行进度。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和财务处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收入实现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切实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各职能部门严禁擅自收费、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没收违纪所得,按照违纪所得额进行相应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学校纪委、监察处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