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学校票据管理,保证学校各项教育事业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鲁财票〔2013〕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处、学院(部)和学校直属非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分为财政票据、税务发票。
第二章 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学校向山东省财政部门申领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分为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简称非税收入票据)、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简称公益性捐赠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公益性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山东省财政票据主管部门规定,学校使用的财政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艺术、体育类测试费、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费、博士研究生招生初复试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为机打或手工票据。
(二)山东省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适用于接受社会捐赠等款项。
(三)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具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上下级之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组织和政府主办的社会公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作为收款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发票”是指学校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领购的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第七条 学校使用的税务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税务发票分为国税发票和地税发票。具体适用范围由学校按照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开具;学校无法开具的发票,依照税务发票管理规定,由财务处依法依规协助经办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发票代开业务。
第三章票据的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统一管理部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制票据。
第九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办理票据的购买、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十条 确需领取财政票据的部门,必须到财务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领取。
第十一条 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部门,应事先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确保合法合规使用税务发票。凡出现违规行为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除科研项目外,凡对外开具税务发票,必须做好成本测算和税金预测,明确收费标准,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财务处办理书面的正式备案手续并依规公示收费标准。
第四章 票据的申领
第十三条 各部门依据收费内容,向财务处申领相应票据,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票据申领执行分次限量,验旧换新的原则。经常性项目收费以两个周的周转用量为限,临时性项目收费以一次性业务量为限。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领用票据应在“领用票据登记簿”中认真核对领用时间、票据名称及票据起止号码,并检查票据是否缺联、缺号或印刷不清等情况,领用人要认真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五章 票据的使用
第十六条 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用途规范使用,各类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自行扩大各类票据的使用范围。开票内容必须与所发生的收费业务和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互一致,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内容、虚开票据、擅自扩大票据开具范围。
第十七条 开具票据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票据的填写要严格按照时间、号码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填写内容完整真实,字迹工整,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印章齐全。
(二)填写错误的票据,应保持各联次完整,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挖补或撕毁。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一旦丢失财政票据,必须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票据的核销
第十九条 票据使用部门在收费业务结束后,应按规定及时将所收款项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票据使用完毕必须按规定将票据存根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真实准确填写开出金额、起止号码、作废票据号码、张数,由经手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到学校财务处结清领用手续。
无论所领票据是否用完,必须在当年12月15日前到财务处办理缴回或续借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处的票据管理专门人员在核销票据时,要严格领用人(开票人)签名确认手续,准确登记注销日期。必须认真检查拟核销票据是否按规定范围和要求使用、填写是否规范,核对票据开具金额与缴款金额是否准确无误,是否准确填报核销票据的起止号码、填用份数、作废份数、空白份数、遗失份数、开具起止日期、使用项目和开票金额。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应建立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校内各部门使用、保管、缴销票据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票据使用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隐瞒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主要行为有: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不合法票据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学校财务处报告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四)超出票据规定范围收费的;
(五)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学校财务处票据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管理规定的领购和使用行为,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违规单位暂停核发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依据上级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