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完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岗位职责,实现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与牵制,防范财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是学校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有效实施内部牵制,可以有针对性地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的基本目标: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学校及时发现风险并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第二章内部牵制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制衡性、平等性和成本效益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以及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制衡性原则是指保证学校财务岗位的合理设置,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岗位职务相互分离,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平等性原则是指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控制度约束的特殊权力;
成本效益性原则是指合理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五条 会计机构、岗位设置及内部牵制
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专业会计人员,合理设置岗位,定期轮岗,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做到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个人以上经办,审批与经办业务相互制约,比如预算编制与审定,预算审定与执行,会计核算制单与复核,银行结算与银行对账,工资录入与审核等各个岗位必须分离;各种票据与财务印章、印鉴分离;真正实现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
第三章内部牵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内部牵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货币资金管理、收费票据管理、财务信息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稽核、会计档案等管理。
一般设置的会计岗位主要包含:出纳岗、审核记账岗、复核岗、工资管理岗、电算化岗、综合管理岗、稽核岗、档案管理岗、收费岗、票据管理岗、数据信息岗、资产管理岗、税务岗等。
会计岗位原则上要求一人一岗或一岗多人,各岗位之间定期交流轮换。
第四章货币资金、会计核算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货币资金管理是学校财务工作重点控制内容,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会计审核岗(简称制单岗)、会计复核岗、现金出纳岗、银行出纳岗等岗位(因我校实行无现金报账,现金出纳岗实际为网银结算岗)。
第八条 会计审核岗位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审核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准确编制记账凭证。
第九条 会计复核岗位人员对会计审核岗位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进行认真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审查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审核手续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审查记账凭证各个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始凭证内容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会计分录编制是否正确,相关经济业务是否符合管理规定,经办人、负责人、验收人是否分离,审核各个要素是否齐全等。凡是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复核人员应及时退还给会计审核岗位人员,要求更正或重新审核制单。
第十条出纳人员应根据经审核、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熟悉银行结算办法及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领用、开具并核对支票及其他银行收付票据;对涉及零余额账户或国库直接支付资金,应正确录入国库支付系统,分清功能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确保录入数据准确,使用科目正确。
第十一条 领款人不得同时作为审核人、复核人、出纳人员,同时上述人员应当执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大额资金支付、调拨的相关审批规定。学校年度预算及科研经费项目等,应当在明确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大额资金支付、调拨手续。
第十三条 银行结算业务票据管理
(一)购入的支票由专人统一登记、保管,领用时由出纳人员向专人领取,并进行登记、签字;
(二)开出支票必须按照正确方法填齐所列内容,不得开具空白支票,支票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票据开出单位名称相符,存根与票面内容完全一致。由持章人审核后盖章,裁下存根作为入账依据。支票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并由盖章人承担审核责任;
(三)当日业务结束,出纳应当核对当日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并进行登记、签字盖章;
(四)作废支票由出纳人员提交结算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备查登记,月末装订在最后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网银交易业务管理
(一)现金出纳应根据记账凭证办理网银交易业务,打印网银交易结算单,并由持卡人签字;
(二)现金出纳每日终了核对当日网银实际交易额与网银账务发生额是否相符,并分别打印当日网银交易明细和网银科目资金日报表,交给结算中心复核岗位人员复查。
第十五条 POS机刷卡业务管理
(一)收费人员按照收费数据信息办理POS机刷卡业务,打印刷卡结算单,并由持卡人签字;
(二)收费人员每日终了打印POS机刷卡汇总清单,复核岗位人员负责核对刷卡汇总清单与当日开出票据的汇总金额是否相符,收到POS机刷卡进账单后要及时入账。
第十六条 各个会计核算科室和结算中心要指定专人(非出纳人员)进行银行对账。每个月每个银行账户都要编制对应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对银行余额调节表的未达账,应及时查找原因,逐一落实;每月填写银行鉴定审核表,并将银行鉴审表、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报资金结算中心主任和财务分管业务副处长逐级进行审签。
第十七条 印鉴管理。财务专用章由指定专人保管,人名章由出纳员保管。使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严禁他人代盖。
第十八条 各种印鉴(章)、电子印章、空白凭证在上班时须妥善保管,下班时锁入保险柜。
第十九条 当日凭证当日复核,审核人员应按顺序号逐一复核当日记帐凭证,发现差错,及时通知记帐人员按规定方法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各个会计核算科室和结算中心工作人员应避免接触与本人工作无关的资产。非财务处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各个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人员的业务柜台内。
第五章收费票据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烟台大学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申购保管票据。财务处到山东省财政厅按照“凭证申购、分次限量、验旧换新”的管理规定规范领购财政票据,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登记,对购入的票据按照票据种类进行编号逐本登记。票据领购人与票据保管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二十三条 票据使用管理。财务审核人员对票据领用人使用的票据应逐号检查,收取的款项与票据开具金额核对一致后方可进行收入入账,并将使用票据收取相应款项金额登记在票据存根背面同时签字,复核人员要核对金额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票据交回管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由票据领用人交回财务处,票据保管人员核对票据存根号是否连续、填写是否正确,并核查票据存根是否已经过财务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审核并签字盖章,齐备后才能收回票据存根,领用人进行退还登记,作废的票据应所有联次齐备,复写作废字样,方可注销收回。
第六章财务信息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财务信息管理是指财务信息系统的数据维护、备份存档等内容,通过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财务信息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 财务信息管理应指定专门的系统管理人员,负责财务系统的维护及财务数据(账务、工资、收费)管理,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财务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建立和变更财务信息的,必须做好原数据备份,相关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财务信息数据变动操作,必须经由两名系统管理人员共同操作完成,并形成书面记录,签字存档。
第二十七条 系统管理人员每月应对财务信息系统中的基础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如发现信息遗漏、缺失、错误等问题,须书面通过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八条 学生收费数据维护。收费数据维护人员必须依据学籍管理部门的学籍变动通知单修改学生收费数据,学生数据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和复核手续。
第二十九条使用收费系统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由收费系统自动生成记账凭证,不得人为通过账务系统直接制单。
第七章会计稽核制度
第三十条 会计稽核是财务处内部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和审核工作。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工作中出现的疏忽或错误及时加以纠正或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为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做好财务管理,建议增设会计总稽核岗位。
第三十一条 稽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金额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对不合法合规、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等会计资料及时提出更正要求;
(三)审核各类资产的增加变化和结存情况;
(四)定期将审核结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或逐级汇报。
第三十二条 稽核方法包括:
(一)依据重要性原则,对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大额收支业务和特殊会计业务,要求详查原始会计凭证。特殊业务是指对外投资、对外借出款和借入款等会计业务;
(二)利用抽样方法,对会计凭证进行抽样复核。抽样比例不低于10%;
(三)依据合理性原则,进行对比分析和分析复核;
(四)依据职业判断,复核易混淆易出错的会计业务;
(五)依据学校年度预算安排,对部分重要事项进行抽查,检查预算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会计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修订通过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各类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定期检查核对无误后移交财务处内部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五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分类排序,妥善保管财务处内部档案室的所有会计档案资料。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整理会计档案,将两年以上的会计档案及时移交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