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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0    发布部门:    点击:[]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烟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23年6月15

 


 

烟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理机制,实现资产科学配置,提升资产管理效能,促进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构建符合学校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全生命周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须遵循安全规范、使用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重大科技成果、特定用途资产等购建、租赁与处置, 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分别是资产管理决策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资产管理执行的专职负责人。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委(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法律事务部、图书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筹研究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产权界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管理、制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考核指标等工作,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方案;

(二)负责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议属于“三重一大”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提出决策建议,按规定程序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负责协调、督促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管理职责;

(四)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等。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指导、协调管理使用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学校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负责组织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监督管理使用部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租赁(出租、出借)等,办理审核和报批手续及具体处置工作;

(五)负责监督用于对外投资、租赁(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年检、编制报表和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资产购建、验收等日常管理;

(八)负责物资供应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论证设备物资采购计划,拟定集中采购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十)负责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十一)配合审计部门对学校资产的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选派专业型干部从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配备与资产规模、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职能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在编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要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实行工作人员轮岗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其管理使用的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

(一)管理范围:

1.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誉、商誉、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公务用车等固定资产;

2.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标识系统及文创产品等资产;

3.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

4.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价值核算及总、分类账目管理,负责流动资产;

5.教务处负责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

6.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设备等资产;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7.后勤管理处负责其管理、使用的公用房屋(包括周转房、商业网点房、食堂、教学楼等)、学校房屋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植物、后勤管理使用的设备、家具、小型维修(改造)在建工程等资产;

8.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宿舍等资产;

9.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含纸质、电子版等)、文物及陈列品等资产;

10.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类资产;

11.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安保类资产;

12.基建处负责土地、大型在建工程等资产;

13.体育学院负责学校体育场馆、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等资产。

(二)管理职责:

1.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管理使用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管理;

2.负责参与管理使用资产的购建和验收入库,进行账、卡、物的具体管理,并负责日常的维护;

3.负责管理使用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提报管理使用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置换等资产处置工作;

5.负责管理使用资产的科学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教学、办公、实验、科研等公用房屋,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调配。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是资产使用单位,即三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单位所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本部门、单位资产主管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维护、资产清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申购论证、验收、入库、维修、处置等报批报备等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科学配置、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和共享共用,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五)接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并按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六)接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重大事项和急需急用房产、设备等资产的调配设置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

(一)资产使用人、管理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对资产实施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积极共享,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对资产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等事宜须及时提出,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协调办理。

(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财务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学校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所需资产,原则上通过内部调剂或租用解决。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后,选择最优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须严把采购需求,从严控制新增资产。购置通用资产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执行。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标准或借机重复购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履行政府采购职责的部门,须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强化采购需求调研论证,发挥采购需求的基础和引领作用。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建设好政府采购项目库,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规范参与项目评审,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实现“采验分离”,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单,并及时在网上公示。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须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时修订学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制度办法和业务流程。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制定专门管理办法,明确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购情形,建立非招标采购“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绿色通道,充分利用自行组织采购、预采购等机制,发挥单位内控优势,规范开展采购活动,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非招标采购及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要及时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以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须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按建设程序实施。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搭车建设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不常用的大型仪器设备,鼓励采取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租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十五条  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捐赠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和使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对新增配置的资产,必须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并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以自用为主,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可进行出租、出借以及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维护、出租出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对外投资等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国有资产日常使用和动态管理。学校各单位应当将资产占用计入运行成本,与经费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工作挂钩。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须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和校名校誉的管理,依法保护无形资产,合理开发使用无形资产。

第三十条  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占有和使用的教育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用于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长期闲置、临时配置、重复购置、超标准购置、低效运转以及待处置资产等全部纳入公物仓管理,用于校内调剂使用和参与社会共享共用。学校各单位要将大型仪器设备纳入校内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积极主动向社会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因机构设置调整、人员岗位变动等产生的资产移交,应遵循“先交接、后到岗(离岗)” 的原则。在离岗前须做好名下国有资产的清点和交接工作,按程序办理国有资产变动及移交手续,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规定加强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过程须公开透明,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出租出借要签订符合规范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应当及时回收资产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

(三)学校土地使用权、独立院落整体租赁需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提交省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事项由学校自行审批。租期不足6个月的临时性租赁业务,由学校自行审批。

(四)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出租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出租的,须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五)学校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以确保学校公共资源不受侵害。

第三十五条 除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学校原则上不得再新设立经营性企业或经济实体。 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产生的股权,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 含出售、出让) 、报废、报损( 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处置资产需经过可行性论证,并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学校须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当按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

(二)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含股权)、以及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由学校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自行审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涉及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对下列资产可按程序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内部管理制度,对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鉴证,以及审计、评估、组织公开进场交易、产权交割、系统登记、上报备案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结束后,根据审批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办理产权变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收取各类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等。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须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收入,作为学校的收入,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作价投资方式转化,需要履行对外投资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同类资产合并、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学校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涉及评估的,省财政厅负责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委托评估机构;其他事项由主管部门、学校委托评估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年须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清查要全面、彻底,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或省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须查明原因予以说明,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报批程序,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基础数据库,强化大数据分析利用,为学校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在完善资产卡片内容、信息管理要素等基础上,实现高校资产管理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融合对接。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年度报告的编报工作,资产报告主要包括了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告,并对其报送的各类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章 资产绩效评价

第五十七条 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对学校国有资产制度建设、管理机构设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存量盘活、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定期开展全面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将资产管理员的管理绩效纳入年度工作评价,评价结果与个人评优和年度绩效奖励挂钩。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体系,实行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六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将资产监督检查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从严落实好巡视、巡察、审计、督查问题整改。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烟大校发〔201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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