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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4-06-10    发布部门:    点击:[]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公用房屋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烟台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23年6月15

 


 

烟台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管理,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充分发挥房屋资源使用效率、效益,对公房做到统一调配、合理使用、科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烟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23〕20)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由国家投资或经批准,由学校或单位自筹资金以及接受捐赠建造,产权和使用权归属烟台大学所有的各类房屋、场馆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用房。

第三条 公房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统筹调控,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规范使用,提高效益。总体目标:教学科研用房逐步扩大提升,行政办公用房达标合规,后勤保障用房及出租出借房屋管理严格规范。

第四条  学校按照“定额配置、超额收费、年度结算”的管理方式,实行公房管理定额分配,超额部分收费,激发各单位公房管理的内生动力,更好发挥学校公房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学校未出售的教职工公寓宿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公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分类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房屋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归口管理全校公房,执行学校公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对各类公房处置、安排的决定;

(二)监督各类公房按规定范围和要求使用;

(三)负责全校公房信息化数据库采集、建设和维护管理;

(四)对各单位公房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清查;

(五)负责学校出租出借房屋的监督管理;

(六)对各类闲置公房统一清理回收并暂为代管;

(七)参与新建公房竣工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整理归档文字及图纸资料;

(八)负责学校公房固定资产的建账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公房管理相关机构职责: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用房的需求论证和定额核定工作;

(二)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等相关单位,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用房的需求论证和定额核定工作;

(三)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房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做好学校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收入、支出核算管理工作;

(四)基建处负责新建或拆除公房的论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工程组织和竣工验收移交工作;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物业管理,修缮公房设施;负责食堂管理;负责校内教学楼和院系场馆保洁、公共秩序、中央空调电梯等日常维修管理、水电气暖管理以及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六)保卫处负责公房安全及消防的统筹管理,组织公房消防安全检查和学校安防设备设施管理、维护和使用培训;

(七)学校办公室负责行政办公楼办公用房分配,统筹管理全校公共会议室、会场礼堂等的使用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八)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宿舍管理、保洁等。

第三章  公房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房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房的日常管理,确保公房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统筹安排和二次配置学校分配给本单位的各类公房,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房设施明细台账。

第十一条  未经公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类别和用途。

第十二条 各类公房在使用期间,如因学校整体规划或布局重新调整的,各单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对影响学校公用房屋后续调整使用的单位,学校将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保证公房的安全完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水电暖、安全等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报学校公房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基建、后勤、保卫、实验室管理等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房间门牌号码应由学校公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编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及增减门牌号码。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公房管理、后勤、保卫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卫生间、门厅、消防通道等),不得擅自在学校公房等建筑物上张贴、竖立商业性铭牌及广告,不得擅自设立商业设施(如ATM机、通信设施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时清理及收回闲置、离岗人员(包括离退休、调离、解聘人员等)占用的公房,交学校公房管理部门,由学校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房产管理人员要熟悉本单位的公房的数量、质量情况,随时掌握和了解房屋动态信息。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单位公房细化管理方案,并报学校公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跨单位之间公房进行调整的,须书面报经学校批准同意,不得私自进行置换。

第二十条  凡学校新核定并调整分配给各单位的公房,申领用房单位须到学校公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调拨手续,并填写房屋调整分配表格,经公房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领导签批后,方可领取公房钥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进行内部用房调整的,单位房产管理人员须告知学校公房管理部门备案;凡本单位内部一次性调整5间(含)以上的,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书面报送学校公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公房管理全部纳入《烟台大学公用房屋管理系统》综合管理。《烟台大学公用房屋管理系统》应由专人维护管理和操作,保持信息畅通。

第二十三条  凡各单位房屋调整变化(包括房间名称、房间人员、房间数量、房间性质、用途等),房产管理人员应及时通过《烟台大学公用房屋管理系统》完成公房信息的录入、更新工作,确保系统信息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房产管理人员要做到系统房屋信息与管理公房现状一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房管理部门每半年对各单位公房信息系统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不合格单位,学校将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研用房坚持“定额配置、按需调整、有偿使用”的管理机制。采取“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模式,由“无偿供给制”向“有偿使用制”转变,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科研用房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按照《烟台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标准分配,不得超出标准。

第四章  公房出租出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租、出借的公房,是指学校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公房(含临时性用房)和经学校批准利用自筹资金建造并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外出租出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房屋(含简易房)。使用该类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简称承租人)与学校之间系为租赁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租借房屋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所有权,受托管理单位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承租人拥有合法经营权。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租借公房的审查、报批、招租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订学校公房租借管理制度和办法;

2.负责学校公房租借的申报、审批;

3.负责学校公房租借的招标管理;

4.负责公房租借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房受托管理单位是房屋对外租借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公房对外租借申请;

2.公房租借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3.租借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4.对外租借房屋租借费用的收缴;

5.履行租借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房对外租借,须在优先保证顺利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校园治安秩序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履行正常报批手续,对租赁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独立院落整体租赁、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批。对外租借的受托管理单位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请学校批准、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房的对外出租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房出租要签订符合规范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应当及时回收资产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公房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出租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出租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以确保学校公共资源不受侵害。

第三十六条  公房受托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租借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的准入条件,租借项目须与合同约定的租赁范围和用途完全一致,承租人不得对外转租、分租。否则,学校将收回该租借房屋。

第三十七条 公房受托管理单位必须加强租借房屋的管理,确保租借费用及时、足额收缴,对无故拖欠租借费或不履行合同(协议)的承租人,应及时终止合同(协议)并收回房屋。公房受托管理单位收缴的公房租借费用一律上缴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租借费收取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当地周边市场价格行情水平核定。

第三十九条  因学校发展和规划,需对学校租借用房调整使用时,公房受托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学校公房对外出租出借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8〕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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