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栏目

信息公开受理

部门:烟台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点:烟台大学办公楼240室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电话:0535-6902242
邮编:264005
邮箱:xxgk@ytu.edu.cn

信息公开监督

部门:烟台大学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
办公地点:烟台大学办公楼320室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电话:0535-6902224
邮编:264005
邮箱:jwb@ytu.edu.cn

烟台大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时间:2016-05-19    发布部门:教务处    点击:[]

一、入学

1.新生须持烟台大学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3.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患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并交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为休学处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离校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但户口可暂保留在学校。

4.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注册与请假

5.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交纳学费后方可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学期可直接注册。注册在开学初集中办理,以取得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6.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时,须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要有医院证明,事假应持必要证明事先请准,事后补假无效。

7.学生请假三日内由院(系)导师批准,三日以上一周以内由院长(系主任)或院长(系主任)指定专人审批,一周以上由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请假由领队教师审批,凡请假一日以上均需填请假单,并报所在院(系)教务员备案。

三、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8.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9.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10.学生在完成所修课程的学习任务并考核及格之后,获得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及相应的学分,不及格者不得学分。

11.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缓考申请单》,经教务处批准后生效。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含考试不交卷)的课程以“零分”计。

12.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学期考核前,未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报告的三分之一以内者,必须补齐,经教师批改后,方可参加考试。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须重修。

13.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情况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持校医院证明,由体育教学部审核同意后可参加体疗保健课,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学分。

14.学生考核时如有作弊行为,则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学分,必须重修,并按《烟台大学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四、课程的选修、奖励学分、自修与双专业

15.学生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在网上选课,每学期选课学分一般在20~25学分之间(不含第二专业),内容相同的课程允许选修学分高的代替学分低的课程。

未在网上选课系统选中的课程,不能参加上课和考核,即使参加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属于转学与复学等特殊情况除外。

网上选课系统已选中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和参加考核,未在规定的补、退选时间内上网退课而无故不去上课和不参加考核的,按修过该课程对待,成绩为零。

16.学生参加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依照《烟台大学奖励学分实施办法》获得奖励学分。奖励办法详见《烟台大学奖励学分实施办法》(附件一)

17.对于学习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在85分以上的学生,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经考核达到75分以上,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军事训练、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等,不得申请自修。

18.对于学习能力较强、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依照《烟台大学试办双专业的决定》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工商管理三个专业中,申请双专业学习。具体办法详见《烟台大学试办双专业的决定》(附件二)。

五、转院系(专业)与转学

19.学校允许学生在入学一年内申请转院系(专业)一次。转院系(专业)由教务处统一规划,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每年转院(系)、转专业的学生数一般控制在院(系)同届学生总数的5%—10%。

20.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申请转院(系)、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院(系)、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可,不转院(系)、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2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院(系)、转专业申请:

(1)第一学年内未按要求取得所有学分者;

(2)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3)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4)由专科升入本科者。

22.转院(系)、转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寒假前5周由教务处根据各院(系)教学资源情况,公布转院(系)、转专业信息;

(2)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经本人所在院(系)同意,在所在院(系)教务办报名,由教务办汇总报教务处;

(3)教务处于学期开学前一周,组织学生参加转院(系)、转专业考试;

(4)根据学生转换专业考试成绩,择优选拔,经教务处审批公布,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确有专长的学生还须接受院(系)专家测试认可;

(5)接到学校转换专业通知后,各转出院(系)应将学生的档案材料转交转入院(系)。

23.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档次不低于转入专业,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24.凡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原校同意转出,经我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两校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转入学生必须有以下材料:

(1)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

(2)学生本人申请及所在学校意见;

(3)在校期间表现情况、学习成绩单、高考体检表。

25.学生因故要求转至外校学习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院长或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凡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交纳当年学费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在每学年的最后两个月办理。

2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27.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手续之前,一律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

六、休学与复学

28.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时休学疗养者;

(2)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3)由于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9.学生因故要求休学,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审批。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休学时,需交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它原因申请休学须详细叙述理由,并交验必要的证明,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30.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1.休学学生期满后如仍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个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32.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七、退学

3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34.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学生所在院(系)院长或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院系负责送交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领回学生,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5.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6.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37.本科生标准修业期为四年,对学业优秀且符合本条例有关毕业生要求的学生,可允许其提前一年毕业。在标准修业期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可允许其申请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不超过两年。

38.学生因病休学、因申请自费出国保留学籍及有学校认可的理由而停学,在标准修业期限内,未能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39.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并达到下列各项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修完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2)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且成绩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3)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且成绩及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4)达到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

(5)按要求完成计划规定的必须参加的公益劳动、军训等;

(6)按《大学生体育健康标准》取得合格成绩。

40.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41.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42.提前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提前一年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一学年(两个学期)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达到85分以上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向其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院(系)初审合格后,应针对该生制定专门的培养计划,并提出申请报告,提请教务处核准。

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必须在第五学期末,由学生所在院(系)报教务处和学生处,由教务处审核其毕业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办理毕业证书。

4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应修的学分,但符合专科教学计划规定应修的学分,可申请办理专科毕业证书。

九、奖励与处分

44.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分别按《烟台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和《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本学籍管理暂行条例适用于本、专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