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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生社团 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6-14    发布部门:团委    点击:[]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烟台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15年7月22日

烟台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烟台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校园秩序,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保护学生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活动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我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和成长需求自发组成,由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后注册成立,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非盈利性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是各类学生社团联合组成的学生群众性团体,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切实履行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各学生社团的职能。

第四条 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校规校纪。学校鼓励和提倡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通过切实有效的管理,引导社团健康发展,为校园文化建设作贡献。

第二章社团的申请、成立、注册及解散(注销)

第五条 申请成立社团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5名以上在读并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或研究生联合发起;

(二)有1名指导老师可经常指导社团建设和活动开展;

(三)有固定的挂靠单位(学院团委或学校部门、科研教辅单位);

(四)活动宗旨积极健康向上,发起人有明确的社团发展规划,制定社团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社团徽章、组织机构、工作制度、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会员管理规定、选举及换届的规章制度、会费的缴纳、活动经费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社团的成立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审批、登记程序如下:

(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成立申请。申请材料内容包括:社团成立背景、发起人基本情况、指导老师意见、发起人的组织鉴定意见或证明材料、挂靠单位意见、社团章程、社团风险防范预案、社团建设规划等;

(二)经审核批准后的社团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公告成立。社团联合会负责建立社团档案、注册等有关事宜;

(三)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招募会员后举行会员大会,完善、修订社团章程、选举社团负责人。

第七条新成立社团为院级社团,在本学院范围内纳新和开展活动。若纳新和活动范围面向全校学生,需持挂靠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交由社团联合会审批。因特殊工作需要或上级组织安排部署等特殊原因可直接申请成立校级社团。社团联合会定期对院级社团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院级社团,可升级为校级社团。

第八条 社团实施年度注册制度。每学年初,各社团负责人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档案、财务专账及物资清单、上一学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学年工作计划等材料,经审核合格,可以继续开展活动;经审核不合格的社团不予以注册,不得开展活动。未按时注册、不接受审核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解散。

第九条 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将对其予以注销:

(一)注册会员不足15人;

(二)不履行年度注册程序;

(三)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

(四)未经批准组织商业性活动;

(五)一学期内无法正常开展活动且经社团联合会辅导监管后,仍无改观;

(六)未经批准以社团的名义或利用学校学生活动室开展盈利性活动;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校规校纪,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社团的成立、变更、年度注册、解散(注销)等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在其网站或相应媒体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社团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种。校级社团的注册、监督、考核、管理等工作由社团联合会负责;院级社团接受挂靠单位和社团联合会的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和指导以挂靠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 社团每年换届一次,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信息、学院团委出具候选人鉴定意见和选举后名单报社团联合会审核备案。中途退职,须提前1个月向社团联合会或挂靠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社团内部组织机构设会长、副会长和有关部门,副会长和各部门副部长一般不超过3人,部门设置需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每学年初集中开展1次纳新活动,吸纳新会员。社团不得接受校外人员为成员或担任社团职务。

第十五条 社团应充分尊重会员权利,定期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倾听会员意见,讨论社团重大事项,公布经费收支情况等。

第十六条社团干部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较强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热心社团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勤奋学习,积极工作。

第十七条 社团会员根据各自社团章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所属社团组织的活动,参与社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议;

(二) 在社团活动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参与评优表彰奖励;

(三) 会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四) 对本社团或社团联合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在行使社团章程赋予的权利时,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社团章程的相应规定;

(二) 缴纳会费,遵守本社团的工作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三) 根据个人兴趣和时间精力加入社团,并处理好社团活动与自身学业、其他校园文化活动的关系。

第四章社团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社团的资金来源是会员会费、校外赞助和学校提供的经费及奖励,社团不得向会员收取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二十条 社团会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每个社团设独立账目,每学期公示1次;经费使用超出预算或使用不当,责任由社团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活动中积存的物资由社团保管使用,任何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社团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团联合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各种收入、支出均应在社团账簿中登记入帐,支出单据应有社团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名。

第二十二条 社团换届选举时,须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物清单,经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团可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作,争取赞助,所得赞助金额和实物在社团联合会登记后,由社团自行保管使用;赞助金实行先入账,后报账的方式进行支出。

第二十四条 对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贴合社团和学生实际的长效化、品牌化活动,学校可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社团联合会定期对各社团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社团应在接到检查通知10日内提供有关财务账目,拒绝接受检查的,停止社团一切活动。

第五章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应服从学校工作大局,服务学校发展和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不得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不得开展存在安全隐患、损害会员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社团应按照经过批准的社团宗旨和章程,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未经社团联合会同意,社团不得开展商业性、盈利性活动,不得以学校、学院或学校部门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接受社团联合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和指导,以社团名义举办(或参加)公开集体性活动,包括参加人员在50人以上的团内活动,参加对象涉及全校或部分学院学生的活动,校外团体组织的活动,有外籍人士或港澳台人士参加的活动,各类募捐活动等,要提前向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社团活动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并制定完备的活动安全预案。

第三十条社团张贴物、校外赞助单位宣传材料及多媒体等宣传品内容要积极健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规定,经报社团联合会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张贴;在校内摆设摊位、拉设条幅、出版印制社团报纸刊物等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社团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档案系统。档案内容包括:社团负责人及会员档案、活动档案和财务档案等。

第六章社团及成员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每学年,社团联合会按照有关办法,评选“十佳社团”、社团单项奖、“优秀社团干部”和“社团先进个人”,并纳入学校共青团工作整体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将跟踪指导、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老师纳入到学校评优奖励工作中,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追究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 侵犯会员利益;

(二) 开展活动内容与申报方案不符;

(三) 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账务不清;

(四) 登记、注册、项目申报、报告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五) 未经备案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社团的处理可采取暂停活动、限期整顿或责令解散等措施。被暂停活动和限期整顿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社团活动;被责令解散的社团及其负责人取消评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规社团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可采取批评教育或责令引咎辞职、撤销职务等措施;情节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社团负责人被责令引咎辞职或撤销职务后,由社团联合会接管该社团,负责处理遗留问题并召集会员大会选举临时负责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烟大校字〔2002〕13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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