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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

时间:2022-11-04    发布部门:    点击:[]

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国际化人才培养,规范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是指学生参加学校、政府、行业协会开展的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坚持“学生自愿,学院推优,公开评审,签约派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暨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学校学生公派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学生出国(境)工作的政策制定、项目审核、申请审批、评估监管等。

第四条  学院负责:

1.及时向本院学生发布校级项目通知,并择优推荐人选;

2.开发院级项目,报学校审批,确定外派人选;

3.承担学生的政治审查、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境外管理、教务管理(补缓考、境外选课、学分认证等),以及组织关系等工作;

4.跟踪学生的思想动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学院开展涉及出国(境)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关系的工作。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参加学生面试和选拔,协助开展项目宣传,指导学院开展出国(境)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参加学生面试和选拔,负责学籍管理、成绩录入,指导学院进行境外选课审批,对学分认证进行最终审核。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学费、住宿费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出国(境)学生的公寓管理。

第三章  选拔外派

第十条  申请公派出国(境)项目的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全日制在校学生;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3.身心健康,适应能力和自理能力较强;

4.学习成绩优异,平均绩点和外语成绩符合项目要求;

5.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无欠缴学费情况;

6.符合特定项目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外派

1.学生公派出国(境)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校内审批和向上级部门申报。

2.学生的选拔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举办单位应设立面试选拔小组,选拔名单必须在项目举办单位网站公示。

3.项目主办单位向相关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等部门通报终外派名单,开展行前教育,与学生签署《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协议书》,指导学生办理外派手续。

4.学生自行申办出入境证件和签证(注),并于出境前,完成涉及校内选课、学费、组织关系、公寓等有关的事项。

5.学生必须购买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保险,至少涵盖医疗、意外伤害、紧急救助、航程险等。

6.学生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定时间出国(境),原则上参加同一项目的学生应同期抵达指定地点。

7.学生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和项目举办单位报告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定期汇报学习交流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

第四章  教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籍

1.学校保留学生公派出国(境)期间的学籍,学习交流的时间计入其整体学习年限。

2.出国(境)前,学生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申请学籍异动,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对其校内选课进行处理。

3.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参照我国法律和《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选课

1.学生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做好校内选课工作。

2.学生选修国(境)外课程时,原则上应修读与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并填写《烟台大学学生国(境)外学分认证审批表》,由所在学院批准备案。

3.学生因出国(境)交流学习而未获得学分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返校后须补修;在境外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可在合作院校重修的应及时重修。

第十四条  成绩

1.项目举办单位负责协调国(境)外合作方出具成绩单。

2.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境外成绩和学分进行认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3.学生公派参加国(境)外短期(90天以内)研修项目,包括学习研修、实习实践、创新创业培训等,可以申请认证学分,由学院完成认证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被录取的学生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确因不得已理由,经学校批准退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公派出国(境)项目。

第十六条  境外管理

1.学生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利益、荣誉、安全和统一,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与个人尊严,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2.学院指派专人负责外派学生的管理,与学生定期联系,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指导学生在外的学习生活。

3.学生在国(境)外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第一作者单位应为烟台大学,也可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4.学生申请提前退出项目,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回国(境)返校学习。返校后的选课事宜,由学院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商定。

5.学生如申请延期,需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交材料。

第十七条  回国(境)管理

1.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回国(境),提前30天向学院报告回国(境)日期,入境当日通过适当形式向学院和项目举办单位报到。

2.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举办单位提交总结报告,领取国(境)外成绩单,办理学分认证。

3.学生有义务服从学校安排,积极参加汇报分享会。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政府、行业协会的公费出国留学项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主动拓展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资助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

第二十条  学费及其他费用按项目通知、有关规定和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接受国(境)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任何形式的资助,必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备。

第七章  应急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外派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外派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按照《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赴国外担任公派汉语教师和志愿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导师推荐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自行联系的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以及其他形式的获得学校批准的学生公派出国(境)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生自行联系的赴国(境)外学习的境外高校,须在当年度的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THE)、夸夸雷利·西蒙兹公司(QS)、《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软科)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的任一排名中位列全球前500名以内。

第二十五条  外派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其在外所修学分不予认定,在校期间不得再次申报外派项目,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1.未经学校批准而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

2.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违法犯罪或违反校规校纪的;

3.未按照规定时间回国(境)和返校报到的;

4.伪造相关材料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烟台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2010〕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申请表

2.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协议书

3.烟台大学学生国(境)外学分认证审批表

4.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延期申请表

5.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预案(试行)                      


附件1

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申请表

 


附件2

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协议书 

 

甲方:烟台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处暨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乙方:学生姓名           学院/班级               学号              

乙方担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与乙方关系                  

工作单位                                                     

第一条 甲、乙双方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派乙方出国(境)学习交流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经选拔,乙方赴         /地区            大学学习、交流,期限为    个月,自           月至           月。为此,甲方承担如下责任:

1. 对乙方的赴外交流学习给予必要的指导、咨询和帮助。

2. 向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提供所需的有关乙方的材料。

3. 向上级部门办理审批事项,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出入境证件和签证(注)申请材料,含在校证明、校际协议等。

4. 指导办理乙方回国报到手续等事宜。

5. 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对乙方进行行前教育。

第三条 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 在外期间,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荣誉; 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维护学校利益。

2. 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意因申请入学和交流项目的需要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境外高校,自愿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所有后果。

3. 自行办理出入境证件及签证(注)事宜。

4. 遵守《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交流工作。

5. 临行前全面了解国(境)外学校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好交流学习必要的准备。充分了解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当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的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

6. 按时交纳烟台大学学杂费,无任何欠费行为。国(境)外的一切学习、生活及相关费用按选拔通知或项目协议执行。

7. 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或境外学习单位的规定,购买相关的保险,至少包括医疗险、意外伤害险、紧急救助险、航程险,保险费和在国(境)外的一切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8. 抵达目的地学校后,一周内向甲方报告住址和联系方式及生活学习情况;在境外期间,按时向学院汇报学习、研究、生活情况、地址和联系方式。如遇特殊情况及时通知学院及甲方。

9. 乙方在国(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烟台大学,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10. 不得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严禁从事非法活动,学生要对自己在境外的人身安全、财物安全负责,对自己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所有行为负全责。

11. 返校两周内,持出国(境)学习总结(不少于2000字)到项目举办单位报到,将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并到学院办理相关学分认定或双学位认定手续。

12. 按照交流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容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研究,交流期满按时返境、回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改变交流内容。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境)返校时限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但未返校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13. 学生在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时,选学课程必须得到其在烟台大学的所在学院的批准;返校后,学分转换由所在学院负责处理。

第四条 如乙方未获得签证或签注,甲方不负责协助再次申请。

第五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将根据学校规定予以处理,且甲方将对乙方在国(境)外获取的成绩和学分不予认证。

第六条 双方因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应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按规定返校报到后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承诺:

1.我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以上内容,同意遵守所有条款。

2.我已认真阅读               大学关于此次学习项目的安排计划。

3.我已认真阅读并承诺执行《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

4.我已将交流项目和本协议书内容如实通知父母,并已征得了父母的同意。

5.在外交流期间,将注意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甲方(委托代理人):                         (签章)

乙方:                                      (手印)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烟台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处暨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附件3

烟台大学学生国(境)外学分认证审批表

姓名

 

学院

 

学号

 

性别

 

年级

 

专业

 

国(境)外学校

 

在外时间

 

国(境)外修读课程

拟替换我校课程

课程原始名称(/)

成绩

学时

学分

课程名称

课程号

成绩

学时

学分

 

 

 

 

 

 

 

 

 

 

 

 

 

 

 

 

 

 

 

 

 

 

 

 

 

 

 

 

 

 

 

 

 

 

 

 

 

 

 

 

 

 

 

 

 

 

 

 

 

 

 

 

 

 

 

 

 

 

 

 

 

 

 

 

 

 

 

 

 

 

 

 

 

 

 

 

 

 

 

 

 

 

 

 

 

 

 

 

 

 

 

 

 

 

 

 

 

 

 

 

 

 

 

 

 

 

 

 

所在

学院

意见

所选课程审核意见(离校前)

 

 

 

 

 

负责人(公章)日期:

学分认证批准意见(返校后)

 

 

 

 

 

负责人(公章)    日期:

教务

处或研究生处

意见

学分认证批复意见(返校后)

                        

 

 

 

负责人(公章):             期:

注:每学期的课程转换为一页。


附件4

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延期申请表

    

 

性别

 

出生日期

         

所在学院

 

所学专业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码

 

入校时间

 

境外学校

 

选修专业

 

原交流时间:     日至      

延期时间:      日至       

申请延期理由:

 

 

 

 

 

本人保证上述信息及家长意见的真实性。  签名:                 

家长意见:

 

            

 家长签字:           家长电话:                     

所在系(教研室)主任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学院意见:

 

 

                                              

学院负责人签字(公章):                                

国际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附件5

 

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第一条  为预防和妥善处置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流项目期间突发事件,提高学校涉外事务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9〕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成立学校外派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负责国际交流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成单位包括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共青团烟台大学委员会、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保卫处、法律事务部、各学院。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参加烟台大学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突发事件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参加交流期间突然发生的、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破坏学习和生活秩序、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以及逾期不归、违法违纪等严重影响学校声誉乃至国家形象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A、B、C三类。

A类:政治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因不当言论或行为而对国家或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活动等事件。

B类:人身安全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威胁的事件,以及卷入不可预期的争端、纠纷或涉黄赌毒事件等。

C类:学习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参加海外交流项目的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不服从管理、违反主办方(学校)的教学安排或活动日程、擅自离校或脱团、无故旷课、缺考、作弊、擅自提前回国(境)或者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延长交流期限等。

第五条  工作原则

公派学生在参加国(境)外交流期间发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学校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协调,以保证对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在处置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应对的原则,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必要时请学校法律事务部介入,确保事件依法依规应急处置。

第六条  应急流程

1.项目举办单位负责与国(境)外合作方的联络协调工作;学院负责与在国(境)外学生的联络指导工作。

2.学生在国(境)外遇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外方学校和我校所属学院报告。

3.学院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对于一般事件,指导学生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对于重大事件,及时向外派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汇报,工作小组根据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向省级相关部门、驻外当地使领馆通报事件,请求协助处置;统筹调度,确定应急处置措施。如需要,派遣工作人员前往事发地现场处理。

4.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理事件的部门撰写事件处理报告,包括事件概况、处置措施、工作过程、最终结果、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及时提交工作小组。学校根据情况将处置结果上报省级相关部门。

第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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