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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6-12-21    发布部门:发展规划处    点击:[]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烟台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15年1月8日

 

 

 

 

烟台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烟台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烟台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倡导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35-4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含教学部,下同)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年龄在45岁以下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5。

 第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各基层学术单位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组成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每个学院至少有一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本科教学委员会、研究生教学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评议、审议全校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学术道德、实验室建设、图书情报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名。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调整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学院设置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咨询和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审议和决策所在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可授权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评议和调研相关学术事项。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校长推荐的人选及学院推荐的人选组成。在广泛征求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意见基础上,经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获得超过参加选举委员人数2/3的得票即为当选。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的校学术委员会兼任委员、学院推荐的人选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的人选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兼任一个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秘书处成员单位包括研究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社科(科技)处、资产处、图书馆。

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单位为研究生处,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秘书单位为人事处,本科教学委员会秘书单位为教务处,研究生教学委员会秘书单位为研究生处,科学研究委员会秘书单位为社科(科技)处,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单位为社科(科技)处,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秘书单位为资产处,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秘书单位为图书馆。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秘书长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校长或空缺委员所在学院在广泛征求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意见基础上推荐委员候选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坚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并说明情况;

    (四)对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处理下列事务,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各专门委员会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处理下列事务,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奖,对外推荐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基金;

(四)需要进行学术评价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校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可以在召开会议前就相关议题组成专家组开展前期论证。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评议、审议相关学术事宜所形成的决议应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根据需要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重大事项投票(根据决定事项的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也可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投票表决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得票即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校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重点或整体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情况、校学术委员会及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由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修改本章程;修改后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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